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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276号
2000-04-19

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27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
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19日)

深地税发〔2000〕276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仅仅是指“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等生产性企业;非生产性校办企业只能享受一般企业的税收普惠政策。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

财税字〔20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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